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0年2月23日新北府教特字第1100319386號函。
二、鑑定通過標準:
三、達鑑定通過標準者請於下列規定時間內繳交「資優教育安置同意書」及完成轉學手續,逾時或未完成任一程序者,視同放棄轉學籍不轉戶籍安置於分散式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並安置學生原就讀學校原班級:
四、如對複選評量暨鑑定結果有所疑義,請於110年3月2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4時,攜帶評量證正本、複選評量暨鑑定結果結果通知單正本、貼妥雙掛號回郵郵資43元之標準信封1個和回執聯1張(請正楷書寫學生姓名、郵遞區號、詳細地址等資料)及複查費用新臺幣100元至新北市資優教育資源中心(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2號,秀山國小慈母堂4樓)辦理複查。
五、如對鑑定結果有所疑義,應於收到鑑定結果通知書或複查結果通知書之次日起20日內,向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2960-3456分機2693)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