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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黃奎瑋 - 行政公告 | 2019-07-05 | 點閱數: 597

一、按公益勸募條例(下稱本條例)摘要第3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又本條例第5條:「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

二、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或結合已取得許可文號之勸募團體共同辦理,才得以進行勸募,請同仁注意及指導學生適法性。

三、有關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請逕上衛生福利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https://sasw.mohw.gov.tw/app39/)或全國法規資料庫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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