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略以,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二、次查教育部103年10月17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148687號函略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即是特別以法令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應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相關選務工作,受指派者不得拒絕。
三、綜上,有關111年新北市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擔任本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一事,請鼓勵所屬教職員踴躍參與。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8月22日新北教人字第111157617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