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辦理。
二、為充分照顧資賦優異學生潛能發展及受教需求,特辦理未足齡資賦優異兒童申請鑑定提早入學。
三、旨揭鑑定相關表件由申請人至本市特教資訊網或各公私立國小學校網站首頁自行下載。
四、旨揭鑑定實施計畫重點說明如下:
(一)申請對象:設籍本市(須有家長或監護人至少一人共同設籍)年滿5足歲(民國103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日出生)具資賦優異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國小一年級學童相當者。
(二)申請日期
1、初選評量:109年2月19日(星期三)至109年2月20日(星期四)。
2、複選評量:109年3月25日(星期三)。
(三)申請地點:
1、初選評量:依兒童戶籍所在行政區劃分之初選評量受理申請學校。(參閱實施計畫附件3)
2、複選評量:依初選評量結果通知單載明之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學校。
(四)辦理程序採多元多階方式:家長或監護人完成申請手續後,通過初選評量者由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通知複選評量事宜,複選評量達鑑定標準者,由本市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資優鑑定工作小組)審議核定後,核發「資賦優異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審議結果書面通知。
(五)就學安置:
1、家長須依規定日期至戶籍所屬學區學校辦理報到,逾期視同放棄入學資格;審議通過之學生依據「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要點」辦理。
2、若欲以提早入學方式進入新北市私立小學就讀,家長仍需至各指定之國民小學申請,依本實施計畫規定程序辦理鑑定後,持本市資優鑑定工作小組核發之證明,向私立小學申請入學。
3、獲准入學者,視同足齡兒童入學,學校依本市適齡兒童入學辦法同適齡兒童依常態編班方式入班;學生接受入學安置1學期內若有適應不良情形,家長得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審議通過後報本府教育局核備,得俟足齡後再依規定辦理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