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署110年3月9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100007665C號函及110年3月11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100008704號函辦理。 二、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具有具體績效之團體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該署訂定「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要點」。
三、本(110)年旨揭評選要點第3點第1項第2款、第6點第2款第1目、第10點第2款,業經該署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100007665B號令修正發布。
四、本案申請之機關學校(含推薦個人獎項)方式說明如下: 本市所屬學校請於旨揭日期前送件至本局申請。 本局完成初選後將資料函送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專前三年)送件時,請檢附推展「SH150」情形,該署將列為評選重要參據。
六、獲獎之機關或學校,將優予補助推廣學校體育相關經費。
七、本案如有相關問題,請洽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潘玲君小姐,電話:(02)27710300轉42或該署業務承辦人鄭小姐,電話:(02)8771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