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請生理假者,為保障其請假權益並落實生理假給假意旨,其請生理假「1日」,應依該次輪班之起始時間計算,最長不超過24小時,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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