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申請者請備齊相關文件,於10/17(四)16:00放學前交至註冊組,以利後續召開會議審件,逾期不受理
申請資格: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20歲以下設籍本市半年以上的學生。
2.申請者至少有父母1人或監護人同戶籍(就讀本市國中小之保護性個案【應附社會局之證明】不在此限)。
3.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困難致有學習中斷之虞的學生,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學學業成績優異,且品行優良,具發展潛能者。
(2)符合資賦優異鑑定標準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且具發展潛能者。
新申請送件名額、應備證件及資料:
(一)送件名額:由學生個人提出申請,再由就讀學校就申請資格及評審標準,邀集業務相關人員5人以上(學校應包含行政、教師、家長代表至少各1人)召開初選會議,檢附學生申請表、相關證件及資料暨初選會議記錄、申請學生家庭概況表送協辦收件學校審查,各教育階段初選後送件名額如下(若需增加送件數,應具文報府核備):
1.市立國民小學:由申請學生就讀學校彙整送件,60班以上(含)學校,每校可推薦1至2名,其餘學校以1名為原則。
(二)應備證件及資料:
申請人須填具申請表及家庭概況表,連同以下相關佐證資料送學校進行初審;經校方召開初選會議通過,再由學校承辦人至「新北市溫馨助學圓夢基金填報系統」(http://dream.friendly.tw)填寫及列印相關申請資料,並於期限內檢附學生申請表及家庭概況表、佐證資料暨初審會議記錄等相關證明文件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掛號郵寄至承辦學校辦理。(無推薦者免送件)
以下表件不齊者不予審查,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
申請獎助事項之藝術才能或特殊才能之具體成績證明。(無則免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