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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雅馨 - 行政公告 | 2023-11-03 | 點閱數: 196

主旨:轉知本府衛生局有關民眾配合本府實施登革熱緊急防治工作請假證明案,請單位週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10月30日新北府衛疾字第1122102943號函辦理。
二、為迅速撲滅病媒蚊,避免疫情擴大或出現其他登革熱病例,本府衛生局於接獲個案確診後之48小時內,針對確診個案住家半徑50/100公尺之住戶執行緊急化學防治滅蚊作業,衛生所於前一日即通知劃定噴藥範圍內的住戶應配合之事項,並於住戶門口張貼「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登革熱緊急防治通知單」(附件1),請民眾配合入戶孳清及噴藥作業,先予敘明。
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親自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上開區域之住戶接獲衛生單位須入戶通知後,須於噴消當日將家中物品收妥,家具、食物等適當覆蓋,關閉火源及電源等收拾作業,並於噴藥後消1小時後打開窗戶通風,再以濕布擦拭物品表面及家具等後置作業,爰該民眾得於戶內噴消當日於現場向衛生所防疫人員申請請假證明(附件2),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1日。
四、檢附登革熱化學防治注意事項圖卡(附件3-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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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1-登革熱緊急防治工作通知單(本土噴消與戶內孳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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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附件2-公假證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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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附件3-化學防治.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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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附件4-化學防治_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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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登革熱緊急防治工作請假證明案公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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