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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鄭建信 - 行政公告 | 2024-01-04 | 點閱數: 131
  • 檢送本市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獎勵資格審查計畫,請查照。
  • 依據教育部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辦理。
    • 為提高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誘因,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且為建置本市審查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機制,故特訂本計畫,先予敘明。
    • 申請對象:任職於非偏遠地區學校之校長及教師(含幼兒園),有意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且當學年度具備參與遴選與介聘資格者。
    • 申請資格:
      • 校長:最近四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甲等,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 受懲戒處分或行政懲處處分。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之一。
        • 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 教師:最近五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 受懲戒處分或行政懲處處分。
        • 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 審查內容:
      • 曾獲全國性師鐸獎、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或本市特殊優良教師、教學卓越獎特優獎、校長領導卓越獎。
      • 校長曾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本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正副召集人年資二年以上者;國中小教師(含幼兒園)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本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教保輔導團團員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高中教師曾擔任教育部國教署學科中心研究教師、種子教師或本市課程發展中心執行秘書、種子教師。
      • 教師曾擔任教學訪問教師二年以上者。
    • 申請時程:
      • 有意申請自願服務偏遠地區校長及教師,請於113年2月7日(星期三)前依旨揭計畫,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附件,郵寄至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小教科張宗文輔導員收,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候。
      • 本次審查結果於113年3月中以公文函覆申請人。
    • 獎勵與補助:審查通過之校長及教師,本局依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協助優先遴選、介聘至偏遠地區;成功遴選或介聘至偏遠地區者,得依上開獎勵辦法,申請相關獎勵與補助,本局將另函通知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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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10c114cfbd0961d51a318e31b456456_1132022958_113D2004249-01.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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